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老赖”花样百出地逃避执行义务,生效法律文书变为所谓的法律白条,胜诉当事人救济无门,司法公信力也频遭损害。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近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6月24日公布《草案》条款,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以保障民事强制执行。
老赖违法成本低?
《草案》规定可按日罚款或特殊拘留
记者注意到,《草案》全文分为4编17章,共计207条。《草案》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依据和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救济和监督等作出了规定,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保全执行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为了强化执行的威慑力,《草案》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老赖”的惩戒力度。如《草案》第188条确立了“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院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第193条新设了“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上述制度措施加大了对“老赖”的惩罚力度,大幅提升了恶意逃避执行者的经济和法律成本,压缩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将对“老赖”产生有效的巨大威慑。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锦超指出,对“老赖”予以罚款或拘留,此前亦有法律依据,但相关规定比较散乱,此次《草案》集中规定了相关惩戒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老赖”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而《草案》新设的“特殊拘留制度”则是累计不超过六个月。韩锦超认为,实际执行过程中适用司法拘留有难度,“因为启动相关程序需要一定周期,需要看看后续适用情况。”
破解“人难找、物难查”
明确律师调查令、信息科技协助执行
许浩告诉记者,目前司法案件数量逐年猛增,司法机关虽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但是用于执行的司法资源毕竟有限,“老赖”可以花样百出地逃避执行。破解执行领域的“人难找、物难查”等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充分配合,形成合力。
对此,《草案》第52条明确了“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助于解决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问题,弥补司法资源不足,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当事人和律师的积极性。”许浩分析称。
此外,《草案》第74条提出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规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韩锦超认为,《草案》明确了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这符合信息社会的发展,是值得肯定的立法进步。但是如何将强制执行与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仍然需要继续完善,如在更加高效便利地申请法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扩大法院财产网络查控系统的查控范围、提升网络查控系统的效率等方面做出更完善的法律规定,让执行法院的“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真正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益。
对于此次《草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认为还有几处颇具亮点。“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比例原则,对于规范执行权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在执行救济部分创设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对执行债务人权益保障缺失的空白。”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陈怡帆 潘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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