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浙江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一则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判例,宁波老江东一套在过户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手房,卖房人反悔上诉,结果败诉。
买方是家住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其委托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套正在出售的老江东55平方米房屋,卖房房东是陈先生,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
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卖掉的房子,也在征收范围内,陈先生得知后,立即想取消这笔交易,刘大妈不肯,沟通无果,陈先生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
庭审中,陈先生说,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这里要拆迁,却故意隐瞒。
对此,刘大妈答辩了三点,房子是主动卖的,房子拆迁众所周知,连小区保安都知道,况且已经将房款付清,过户手续也已办理。
经审理后,鄞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