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6日,王某与凌某某夫妻二人在周大福公司经营的网店内,分别支付3.26万元、9482元共买下12件黄金首饰,与日常销售价格相差约20.91万元。商品收货人均为“隔壁老王”。
次日,周大福公司通过平台客服分别与夫妻二人联系,并告知价格错误,要求撤销订单。之后,原告又多次联系,并于1月19日各赔付500元。周大福公司认为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故诉请要求撤销双方合同。
法院认为,周大福公司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王某夫妻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且原告事后向其表示歉意并进行赔付。
最终裁判结果为,撤销周大福公司与王某夫妻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