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前管辖权裁定文书显示,特斯拉起诉称,中饮食品在啤酒及苏打酒产品上使用标识“TESILA”构成了侵权,案件将于6月23日开庭。
在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的官网可知,其经营有特斯拉系列酒品,包括特斯拉苏打酒瓶装系列、苏打酒铝管装系列和特斯拉啤酒系列,其不仅与特斯拉撞名,同时就连LOGO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而根据公开的民事裁定书来看,之前双方已就此事进行过上诉,中饮公司提到,其最早于2015年1月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第13113593号商标,要早于被上诉人(指特斯拉)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因此被上诉人企图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指控上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它还指出,“TESLA”是塞尔维亚裔美籍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的名字,早已是广为知晓的词汇,且已由不同主体在各个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非原告专用、独创的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不能因为特斯拉汽车后来形成知名度就无限制扩大其保护范围。
被上诉人特斯拉 (上海) 有限公司 则指出中饮公司系与2021年3月受让取得第13113593号商标,但其在受让之前就已在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同时,其在啤酒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为“TESILA",并非第13113593号商标。
关于双方陈述的更多内容,详情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