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女子特别喜欢吃榴莲,隔一段时间不吃榴莲,看见榴莲就馋得不行了。当时,这位女子进到该店,就想买一些水果回家。
谁知道她看到了盒装的榴莲,可能密封不是很紧,她拿起来闻了闻,谁知榴莲那独特的味道立马唤醒了她的味蕾,她不由地咽了咽口水,肚子里的馋虫也被勾醒了。
于是,一个让人不可思议的念头便出现在她的脑海里。因为这个店她也来过几次,知道厕所在哪。于是她赶紧左看看,右看看,看到没人注意她。她就快速拿起一盒榴莲,用东西挡住,然后淡定地假装去上厕所。
她在厕所里待了一会儿,又淡定地走了出来,拿进去的那盒榴莲不见了,她两手空空地走了出来,离开了该店。等女子走了之后,店员发现,盒装的榴莲少了一盒,但她心想,可能是卖掉了,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
没过多久,清洁阿姨去打扫厕所的时候,竟然发现厕所里面有装榴莲的盒子,地上还有榴莲核。她大吃一惊,到底谁那么馋,竟然躲在厕所里吃榴莲?于是她把这件事反映给了店家,而店员也想起来了,盒装的榴莲少了一盒,他们怀疑有人在厕所里偷吃榴莲。
于是他们赶紧调看录像,果然发现,一名身穿红色上衣配牛仔背带裙的时尚女子,手里拎着一包菜,手上捧着一盒榴莲。在进厕所之前,她又回头看了看周围,看见没人就进了厕所。
没过多久,等她出来了,手里只拎着那包菜,榴莲不见了。因此店家很快锁定偷吃榴莲的,就是这名女子。
当店家把这段录像发出来之后,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大家对女子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很多人在感慨,这到底有多馋榴莲,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管这名女子有多馋,她的行为已经涉嫌了偷盗。
虽然女子拿的这盒榴莲可能就是几十块钱,但是女子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也没有经过店家的同意下,她把榴莲拿进厕所偷吃,那么她的行为就是以非法目的为基础,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但由于榴莲涉及的金额不大,所以女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女子偷的榴莲来说,一盒榴莲也就是几十块钱,涉及的金额并不大,并且从女子的行为来看,她应该是真的嘴馋了,所以才会偷吃榴莲,这属于初犯,情节也比较轻,所以她将会处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但是如果这名女子是惯犯,偷吃榴莲并不止这一次,累计金额已经达到1000元,那么女子偷榴莲的性质就变了,她的行为就涉嫌了盗窃罪。
偷东西涉嫌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为一千元。并且《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女子的行为来说,就算她是多次偷吃榴莲,那么涉及的金额应该也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因此她将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罚款。
如果因为爱吃榴莲,就去偷吃,从而受到相关的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想想也挺可怜的。
所以,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自己有多爱某样东西,那么都应该取之有道。千万不能因为一己之爱,触犯法律,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