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申某甲刚结婚不久,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妹妹申某乙亦想办理结婚登记。于是,申某甲的名字就在其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在了与妹夫的结婚证上。因为当时婚姻登记联网系统尚未完全建成,导致这件“一妻二夫”的荒唐事竟然延续了30年之久。后来,申某乙将此事向姐姐坦白。姐姐、姐夫为此深受困扰,家庭和睦因此受到严重影响。随后,姐姐申某甲诉至大竹县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妹夫的结婚登记。大竹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原告申某甲更符合“重婚”的情形。但由于原告在整个过程中毫不知情,应属于被侵犯人身权利的受害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在查询相关档案、详细问询当事人、进一步确认相关事实后,最终依法作出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的判决,并向被告及申某乙发出训诫书,对两人藐视国家行政法规、破坏婚姻登记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原告申某甲也对被告及申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