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截至目前,公众和媒体所能获取的相关信息极其有限。媒体在收治上述受伤女子的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采访时,该院宣传统战部与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均表示,目前伤者的住院情况,属于患者个人隐私,不方便向外界透露。其党政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还表示"会有相关通报”。
医院这一说法显然难以成立。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共事件,涉及四名女子无辜受害,也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事件背后多重命题的讨论,包括涉嫌暴力殴打及逃逸者何以在公开场合如此肆无忌惮欺辱女性?其中多人前科累累仍敢如此妄为,是否涉及更深层次的扫黑除恶问题?四名女子的遭遇让更多人感同身受,大家希望能对此案一查到底,并推动治安及社会治理体系除弊革新,还社会以长久安宁。
也因此,四名当事女子的近况不应成谜。一方面,即使当事四女子因伤情或其他因素无法发声,医院及有关部门也需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抚慰对此事关注的各方,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如果当地在掌握信息的情况下长时间沉默,公众的信息诉求不会就此消失,而某些人则可能瞄准这一真空期并加以利用,通过散播不实信息获取流量,最近网上有关四女子的非官方信息不断出现,甚至出现所谓有女子已经逝世的传言,这无疑是消费大众的行为,也损害了当事女子的名誉权,对此已经有多个账户被封。
然而,唐山有关方面对四女子伤情及其他关键信息的沉默,何尝不是一种间接伤害?伤害了四女子及时获得社会支持的权利,伤害了公众的知情权。毕竟,任何公共事件的最佳处理过程和结果,就是不留信息黑箱,不给谣言等以可乘之机。公布四女子伤情及其他近况信息、治疗举措以及对相关家属采取了什么样的抚恤方式,才是对当事女子的应有保护,也是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共四条)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条例》同时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监察机关、上级部门要责令其改正。
显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及时公开信息是法定职责,不作为者要承担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唐山有关部门应清醒认识到,此次恶性事件已经给城市形象抹黑,有关方面采取大规模社会整治行动,带有亡羊补牢的意味。但是,如果没有对公众知情权及其他应享权利加以尊重,没有以信息公开倒逼自身公共服务意识和能力提升的自觉,没有将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落在实处的行动体现,大家对唐山有关举措就难言满意。越是遮遮掩掩不想让人知道,公众就对这一做法越不满,越多的猜测就会随之产生,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公布四女子近况,唐山有关方面不能再拖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