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杜光义先后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经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以及兼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取和变更茅台酒经营权、物资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59.590717万元。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光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杜光义受贿4781.3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