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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一周年,合法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http://www.resouzg.com/ 2022-12-29 13:39:15  来源:热搜中国 责任编辑:

小编导读: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27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一年以来,人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均积极宣传相关内容,呼吁公众珍爱信用记录、正确解读认识信用报告、引导公众合理合法维权、谨防“征信修复”骗局,合法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一、信用报告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不可随意修改、删除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征信机构出具的、客观真实记录信息主体历史累积信用信息的“有形”载体,有效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一旦发现违规修改或删除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或予以行政处罚。

二、若有不良信息怎么办?

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发现逾期时,应第一时间足额还款,重建良好信用记录。

如果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征信异议,要求依法予以更正。这是唯一处理信用报告错误、遗漏信息的途径,且提出征信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警惕“征信修复”骗局

所有规范征信业务、征信机构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中,均无“征信修复”概念。

不法的“征信修复”代理机构或个人通常要求信息主体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存在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露或买卖的风险,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教唆公众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如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立案文书、银行流水、住院证明等)、恶意投诉,以“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试图达到“征信修复”目的,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四、珍爱自身信用记录,以下几点需注意

1、提高信用意识,按时足额还款

2、量入为出,不过度负债

3、如实填报联系方式,接收还款提醒、逾期告知

4、重要证件不外借、避免被冒名贷款

5、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及时核查、纠正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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