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自宁波市海曙区政府官网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房票是征收(拆迁)部门对被征迁住房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向被征迁人出具的记载被征迁人名称、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日期、票面利率、兑付须知等内容的电子及书面凭证。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拆迁、收购)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金额合计后的总金额,其中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及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贴费)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
对于房票转让的规则,《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房票转让不得超过2次,第2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据《实施办法(试行)》,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在海曙区范围内购买以下住宅房屋:
1.购买商品住宅。房票可以用于支付商品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
2.购买二手住宅。房票可以用于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买卖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房票记载人、售房人应当在房票出具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3.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房票可以用于结算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房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
针对购房奖励和税收优惠,《实施办法(试行)》显示,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二手住宅及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另给予房屋价值补偿部分6%的购房奖励。
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住宅的,可以凭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房票受让人不能享受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中新财经)